1.伤残程度评定: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意外伤害类伤残程度鉴定等
2.劳动能力鉴定
3.损伤程度鉴定
4.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鉴定
5.保险理赔鉴定
7.损伤后误工时间、营养时间的审查
8.护理依赖程度鉴定、医疗依赖程度鉴定
9. 医药费的审查等
1.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提交鉴定申请,由单位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加盖公章,委托本所进行鉴定。
2.委托单位或被鉴定人携带相关部门开具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后可至本所司法鉴定室登记鉴定。
3、本所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后,一般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被鉴定人进行合同评审。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双方签订委托受理合同,进入鉴定程序;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退还相应材料。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病历资料:携带与损伤或疾病有关的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记录、X片、CT片、MRI片等),尤其涉及骨折、颅脑损伤等情况时影像学资料需提供最初就诊时和近期复查的影像学片。
3、相关案件资料: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工伤认定书、起诉状、判决书,相关投保资料等。
4、身份证明。
5、鉴定费。
伤残评定原则上应待病情稳定或临床医疗终结的情况下进行。涉及骨折手术的病人,原则上建议内固定取出术后再行伤残鉴定,涉及视力障碍、听力障碍、周围神经损伤、智力缺损及精神障碍的,宜在伤后6个月-12个月鉴定,保险鉴定一般需在发病和伤后6个月后。